3.施工升降机检查和评定的保证项目除背景资料中列出的项目外还有哪些?
4.施工单位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抽检房间数量减半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请说明再次检测时对抽检房间的要求和数量。
【参考答案】
1.P216:根据本工程周边环境现状,基坑周边环境必须检测:
(1)坑外地形的变形监测;
(2)邻近建筑物的沉降与倾斜监测;(基坑上口北侧4m处1栋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
(3)地下管线的沉降和位移监测。(东侧2m处埋深2m的热力管线)
2.P264~265:本工程基坑开挖深度6.5m,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不妥之处一: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并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查。
正确做法: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查。(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直接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不妥之处二:分包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
正确做法:专家论证会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不妥之处三:邀请3名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正确做法: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不妥之处四:分包单位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后拟按此方案实施。
正确做法:修改的方案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P233:还包括:安全装置、附墙架、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背景里说的是安装)。
4.(1)理由成立。
理由:民用建筑工程验收中,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2)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共需检测14间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要求时,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四)
【背景资料】
沿海地区某群体住宅工程,包含整体地下室、8栋住宅楼、1栋物业配套楼以及小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等,业态丰富、体量较大,工期暂定3.5年。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特别是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针对招标文件不妥之处向建设单位申请答疑,建设单位修招标文件后履行完招标流程,最终确定施工单位A中标,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A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允许总承包单位自行合法分包,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C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8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査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相关规定要求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遭遇罕见强台风,导致项目发生如下情况:
①整体中断施工24天;
②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88.4万元;
③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30.7万元;
④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22.5万,该变更不影响总工期。
A单位针对上述情况均按合规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上述事项全部由罕见强台风导致,非建设单位过错,应属于总价合同模式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均不予同意。
【问题】
1.指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妥之处,并写出相应正确做法。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通用措施费用项目有哪些(至少列出6项)?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
4.针对A单位提出的四项索赔,分别判断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不妥之处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
P242:正确做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妥之处二:通用措施费项目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P242:正确做法:通用措施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90%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处三: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P243:正确做法:因该项目体量较大,工期暂定3.5年,工期较长,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应采用可调单价合同签订。
2.P241:通用措施费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3.P267~268。
违法行为一: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此行为属于转包,违法行为。(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包含主体结构的分包,按照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违法行为二: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C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
(专业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属于转包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三:A单位将自行施工的8栋楼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包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该项目中的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属于主要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
4.(1)整体中断施工24天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
(2)施工人员大量窝工,发生窝工费用88.4万元索赔成立,但具体费用需双方协商。
(理由可不写: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
(3)工程清理及修复发生费用30.7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工程清理及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为提高后续抗台风能力,部分设计进行变更,经估算涉及费用22.5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可不写:设计变更涉及的增加费用22.5万元,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所以索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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